冕宁:持续开展督导检查 守牢森林防火底线

不值一钱网 6348 2025-04-05 11:02:09

前者被称为《学说汇纂旧编》(Digestum vetus,或者Digest am Vetus),后者被称为《学说汇纂新编KDigestum novum)。

[148]参见马仁邦,见前注[5],页300—301。[33]这一段的思想,参见Bartolus de Saxoferratis, Tractatus Testimoniorum,§§70—72. Cf. Cecil N. Sidney Woolf, Bartolus of Sassoferrato: His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13,pp.12—13.另见 Andrea Padovani,Supra note 15,at 58,n.39.[34]Andrea Padovani,Supra note 15,at 47,51—56.[35]See Cecil N. Sidney Woolf,Supra note 33,at 15.[36]Andrea Padovani,Supra note 15,at 56.[37]在西塞罗看来,几何学、天文学、文法学本来都是由分散的因素构成的,但人们从外面其他类型的知识中借用某种被哲学家们所重视的技艺(论辩术),以某种规则把杂乱无章的事物紧密地联系起来,结合到一起,这样才可以声称是一种有组织结构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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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推进注释法学派的方法论及法学原理的同时,也丰富发展了法学作品的类型。[121]第三,评论法学派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学理分析,不仅发展出诸多新的法律学说,而且也部分地改进了之前注释法学派的论辩法学传统,努力追求法学的确定性知识和体系化(尽管他们事实上并未完全做到这一点)。See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Fn.55),SS.26,65.。Manlio Bellomo,Supra note 1,at 188—190.据认为,意大利方式(mos italicus)一语,最早见于16世纪意大利法学家马修斯·格里巴尔多斯·穆法所写的《论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中(参见Matthaeus Grib- aldus Mopha,De methodo ac ratione studiendi libri tres,A. Vincentius, Lugduni,1541)。有关这一变化,参见 Harry Dondorp and Eltjo J. H. Schr?ge,Supra note 8,at 27.[127]释案文献(Casus—Literatur),主要是指注释法学派的法学家在授课过程中为阐明原典而编写的教学用案例集。

12世纪,中国的造纸术经阿拉伯(793年)、埃及(900年)、摩洛哥(1100年),传到西班牙(1150年),然后再传欧洲其他各地,15世纪欧洲普遍掌握造纸术和印刷术,推进了新文化的发展。Andrea Errera,Supra note 5, at 152.[149]Andrea Errera,Supra note 5,at 152—153.[150]马玉珂,见前注[9],页175.[151]伟大法术(Ars magna)是雷蒙杜斯·卢勒所提出的一种炼金术思想。这样,也就产生了论题目录( Topoikataloge) ,菲韦格把使用这个论题目录的程序称为二阶论题学( Topik zweiter Stufe) {20}35。

假如有一个惟一的体系A 把我们的问题解释成不可解的( 甚至当作一个纯粹的假问题) ,那么它就会要求另一些体系来应对该问题的解答。而逻辑只是接受并应用前提。故此,实践之学首先在似真之物之中探索,其中,常识既是所有实践智慧的原则,又是雄辩术的原则。特别是,自17世纪以来,人类的知识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笛卡尔主义和科学主义思想的影响。

那些与该立足点不相一致的问题内容( Problemgehalte) 就会遭到否定。那么,我们能不能将所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基本规范当作公理? 这个问题本身实际上可能就存在理论争议,至少上述命题不会像从任一点到任一点均可作直线或所有直角均彼此相等之类的几何学公理一样不证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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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不把问题说成是假问题,那问题就不会自动跑掉,因此我们总是不断地受命去寻找论证的前提以形成开题术( 即论题学)。从实践角度看,法学的陈述主要不是描述性陈述( descriptive statements ) ,而是规定性陈述( Prescriptive statements) 或规范性陈述( normativestatements)。反过来说,实在法均具有暂时性和文化多元的特质。也就是说,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一书并未笼统地在地理意义上理解西方法律传统,而首先把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

比如说,法律来自上帝的意志,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技艺,等等。[8]诚如卡尔·拉伦茨所言,菲韦格的著作出版后在实务界和法学界均受到人们的重视。{19}128所以,在《论我们时代的研究方法》中,维柯已经隐隐约约地向我们勾勒出了与实践之学相一致的方法论的轮廓,即: 对生活之流与永恒真理之间的关系予以恰当的把握。或者说,在实践之学的思考中,发现和寻找的前提不是像数学或几何学、形式逻辑之前提那样是不言自明的( self - evidence) ,它所使用的语言也不像数学或几何学、形式逻辑的语言那样是一套人工的形式化的语言,而可能是与其所及之物或对象密不可分的自然语言,而且最为重要的是,人们对于实践之学中的物或对象的认识是充满争议的。

前者主要是由西塞罗传下来的古代遗产,后者按照人们通常的说法,是所谓笛卡尔主义( Cartesianismus) ,也就是由17 世纪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 Reně Descartes,1596 - 1650) 所突出代表的那种思维方式,维柯有时直接把笛卡尔的方法等同于我们现代人的方法。相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学( 其仅勾勒出所有仅仅可思的问题之论题目录) 和西塞罗及其后继者的论题学( 他们把论题目录用作问题定位的极尽实用的手段) ,菲韦格所提出的一阶论题学和二阶论题学是颇有新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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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把这个推导关联结构称作一个体系,那么也可以简单地说: 旨在寻求解答的问题是归结为体系之内的。不过,严格地说来,伯尔曼所描绘的西方法律传统只适合用来说明1050 - 1150 年( 伯尔曼把这个时期视为近代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国家、教会、哲学、大学、文学和其他近代事物的起源期) 以后的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因为在他看来,这个时间片段之前的欧洲与此后的欧洲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历史断裂{1}4。

维柯指出: 真正智慧之人,他们在生活实践的曲折不定中采集着永恒真理,而因为真理不可能直接达到,他们就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来实现。( 3) 由于前两个缺点的存在,实在法律规范作为推论前提本身不具有不证自明的确然性,而是具有可争议性的或辩难性的。所有这一切都说明: 实践之学的对象具有难以绝对把握的复杂性。(4) 训练法律专家的法律学术机构与法律制度之间有着复杂的和辩证的关系: 法律不仅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命令和法律判决等,而且包括法律学者对它们所做的阐述,即,法律本身包含一种科学。摘要:伯尔曼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描述,并未细致地揭示11世纪之前西方古代法学在知识论和方法论上的特征。而如何发现、寻找和证成这样的前提,并不是几何学和形式逻辑本身所能提供的,即使它们能够提供这样的手段,也大有局限{17},因为在实践之学中,所有的思考首先是及物的,有对象化指向的,那么从中发现和寻找前提就不能简单地依靠某种先验的和演绎的方法,而必须依靠经验的方法,其中观察、比较、筛选、归纳、分类、整序等等就显得异常重要,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也就避免不了逻辑上任意的因素。

换句话说,问题的投放引致体系的选择,而且通常导致体系的多元化,却不能根据某个包罗万象的体系来证明它们之间的协调性。( 4) 法律具有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它们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存在和发生效力的,没有任何一种实在法是无时间( 适用一切时代)和无空间( 适用一切国家或地区) 规定性的。

显而易见,论题学意义上的基本前提通过谈话者的接受而得以正当化。从这个被采纳的立足点出发,对问题加以选择。

在19 世纪的德国法学中,法律公理体系之梦风行一时,众多一流的法学家曾经为之倾心。其进一步的展开则按照几何学的方式,也就是说,按照真正出现过的最佳的证明科学的标准,甚至运用尽可能冗长的连锁推理( sorites) 来进行。

只有如此,引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最负盛名者或最受尊敬者的知识才富有意义。另一方面,问题的把握又要求有灵活性和伸展力。对它们来说,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归类总是重要的。(10) 西方法律传统在思想与现实、能动性与稳定性以及超越性与内在性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这导致革命对法律体系周期性剧烈冲击{1}。

如果我们此时把考察的重心放在体系上,那么就会出现如下的图景:假设有一种极端的情形,即,根本上只有一个体系A,通过这个体系将所有的问题分成可解的和不可解的两组,那么这后一组甚至会被当作纯粹的假问题而弃置一旁,此处,仅仅从另一个体系B所做的反证也是可能的。古代的论题学体现了这种性格,它将法学的论辩活动带入到了更复杂、更可靠、更贴近人类社会生活现实的思考结构之中。

……通过这样的训练,他们就能在科学研究中发本求真,在实践生活中审慎睿智,在论说言辩方面博大精深,在诗艺绘画上富于想像,在法学上博闻强记。这些问题的讨论与正确性的要求( claim to correctness) 相关联{15}。

相反,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或诠释( 解释) 科学,其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质言之,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2}秉承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倡导几何学证明方法的笛卡尔就成了近代哲学的始祖。

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误,即仅仅追求第一性真理( 知识) ,而忽视第一性真理( 知识) 与具有似真的、或然性的实践真理( 第二性真理) 的常识、意见之间的关系。这要求人们把问题看作是既定的、而且常常是前导性的存在。该书分4 部分,分别讨论概念、命题、推理和方法等问题,是欧洲影响较大的一部逻辑学著作。至于这些论题是作为概念还是作为命题语句出现,则是一个纯粹的表述问题。

寻找与实践之学(包括法学在内)相一致的方法论 获取法学中的明智和审慎智慧,靠建立几何学范式( 莱布尼茨) 、法律公理体系或概念金字塔( 普赫塔) 恐怕是难以奏效的,也并非是最优的方案。然而,这样做,我们就将改变论题本身的根本意图。

那么,何为问题?菲韦格采取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认为: 当某个提问表面上看起来有不止一个答案时,就存在着某个问题。{20}97 尽管有的学者( 如罗伯特·阿列克西) 不赞同论题学法学的方法,批评该理论轻视法律、教义学和判例的重要意义,不足以深入分析论述的深层结构,不足以使讨论的概念精确化{18}29,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具有反理性、反科学、反智的性质{23},但我们仍然应当看到: 菲韦格之论题学法学的思考方式,在根本点上抓住了法学作为实践知识的核心特征,它为法学基于事实与规范之观察维度的问题立场做了细致的学理化的描述。

所谓时历上的先在性是指: 在青少年中首先要发展的是想像力,而后才是理性推理,这个时候,论题学方法( 而非批判法) 的培养更有益于想像力的养成。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个特定领域的非体系化的论题目录本身为此提供了某种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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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1:07

不言而喻,人文主义也是促成这个时期的民族国家(nationale civitas)的一种教育。

2025-04-05 09:53

关于哈贝马斯三个世界的观点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174页。

2025-04-05 09:30

[163]有关决疑术的技术和法律决疑术,参见舒国滢:决疑术:方法、渊源与盛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2025-04-05 09:14

[81]参见前注[5],舒国滢文,第1020~1026页。

2025-04-05 09:09

[80]斯多葛学派重视后者,对此倾力研究并称之为辩证法(即现在的逻辑学)。